【典型案例】
2021年6月,某国家机关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过程中发现,新录用公务员王某(中共党员)自2020年8月起一直违规在某企业任监事,该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之规定,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但对于是否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以及是否延长其试用期,产生不同意见。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还未进行公务员登记,还不是公务员,不能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亦不宜以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为由,延长其试用期。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给予王某相应处分,但可以参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之规定,延长其试用期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结束。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仅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情况下,延长其试用期于法无据;该国家机关可以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给予王某相应处分,按照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相匹配的原则,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据此,延长其试用期至记大过处分期满比较妥当。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试用期的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是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监察对象,可以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根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62号)第四条规定,“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该《办法》第三条还明确,“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次,监察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试用期公务员虽未进行公务员登记,但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权利,履行该法规定的义务,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所以,试用期公务员是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和单位可以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有关规定,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二、在仅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情况下,延长其试用期于法无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该条款仅对受处分人员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作出禁止性规定,没有对是否延长试用期作出规定。因此,在仅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情况下,延长其试用期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结束,缺少纪法依据。
三、王某作为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其在企业任监事的行为,既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也违反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有关规定
违反党纪的内容在此不再赘述。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之规定,其所在国家机关可以据此给予其相应处分。综合考虑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相匹配的原则,可以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同时,从严肃纪法执行的角度考虑,依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延长其试用期至记大过处分期满。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