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10起粮食购销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高台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12-02 11∶04

11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10起粮食购销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强决心和坚定意志,释放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强烈信号。 

11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10起粮食购销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强决心和坚定意志,释放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强烈信号。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粮食购销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今年8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跟进、全面启动,专项整治工作正在有力有序推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足职能职责,针对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加大办案力度,查处了一批胆大妄为、贪得无厌的粮仓“硕鼠”。

粮食购销领域“一把手”或主管负责人权力寻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严重危害国家粮食安全

此次通报的这些案件,充分暴露出粮食购销领域责任、腐败、作风问题突出,甚至在一些地方滋生蔓延、久治不绝,形成系统性、领域性顽症。梳理案例发现,这类问题多发生在“一把手”和主要管理者身上,且从上到下都有可能利用手中权力“雁过拔毛”。

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本应做好国家粮仓的“看门人”,却利用职务便利大搞权钱交易,甚至内外勾结“靠粮吃粮”。

如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购销计划部原部长董春平利用担任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中储粮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中储粮集团公司购销计划部部长等职务便利,在收储库点审批、粮食运输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503万余元。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帮助其亲属控制的企业参与中储粮集团公司政策性粮食收储,相关企业获取保管补贴。

少数党员干部虽不直接收受贿赂,但却通过介绍或者安排亲友进入相关企业的方式,间接设租寻租。

如湖北省粮食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费仁平在负责湖北省粮食局粮库监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期间,通过为叶某某公司量身设置招标条件、修改评分标准、要求评委降低其他公司评分等方式,为其中标提供帮助,并将亲友介绍给叶某某合作经营或进行投资。

把目光转向自己的“责任粮”,一些党员干部通过虚假报销、虚假协议、截留收入等方式贪污公款。

如云南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海平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签订虚假动态储备粮采购协议、截留轮换粮销售收入等方式,贪污公款1555万余元。

面对经手的大量售粮款,一些党员干部动起了“歪心思”,把公款当私款,目无法纪,公然挪用。

如山西省大同市地方储备粮管理中心原主任杨斌指使下属和多名粮食经纪人,将销售粮款436万余元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购买股票、个人消费。

擅权妄为、履职不公、执法不严的责任问题在涉粮腐败问题中也易发多发。

如贵州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李兰侠在贵州省省级储备临储粮采购中,未经集体研究,违规决策省级储备临储粮的采购方式,以贵州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名义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220万元,并通过提前借支省级储备粮轮换资金方式偿还前述借款。

此外,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走马观花、弄虚作假、官僚主义的作风问题也时有发生。

如黑龙江省宁安市财政局原党组成员刘国忠伙同他人,在核查某民营企业申报粮食补贴工作中,对发现的自购玉米没有农产品专用发票等问题,故意隐瞒,致使申报企业非法获取国家粮食补贴款136万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

作案手段隐蔽是该类案件的又一特点。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通过多报虚报购粮款、虚假签订合同、以次充好等方式“暗箱操作”,把国家粮仓变成个人的钱仓和私仓。

“‘暗箱操作’存在于收购、储存、销售、招投标等各个环节,与粮食购销领域的垄断性特点有关。”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粮食购销部门对粮食的定价采购、销售的方式具有垄断性,而粮食领域的监督和管理缺少社会公众监督,让“暗箱操作”成为可能。 

“一把手”搞“一言堂”,监管缺位、监督缺失,导致涉粮违纪违法问题多发。

粮食购销领域违纪违法问题涉及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等多个环节,与之有关的单位或企业,看似是没有什么权力的边缘单位,但却管理着成千上万吨粮食的储备轮换,一旦发生“靠粮吃粮”问题,将会严重破坏粮食系统政治生态、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危害国家粮食安全。

李海平贪污公款1555万余元、杨斌贪污公款338万余元,陕西省粮食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吴新成利用担任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陕西省粮食局局长等职务便利,在储粮指标分配、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5945万余元……

通报的案例显示,粮食购销领域违纪违法问题往往涉及的资金量大,巨大的利益诱惑之下,一些粮食购销领域的党员领导干部以身试法,通过合同造假、财务造假、截留粮款等方式监守自盗,或在粮库项目建设承揽、指标分配、企业经营等方面,利用手中职权为他人提供帮助,进而进行权钱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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