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监委:出台实施办法严惩诬告陷害,为干部澄清正名,为干事者撑腰鼓劲!

来源:高台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2-04-20 11∶46

  近日,高台县纪委监委出台《高台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试行)》《高台县纪检监察机关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办法(试行)》,对失实检举控告和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置作出制度规定,向诬告者亮剑,对受到不实检举控告的干部澄清正名,为干事者撑腰鼓劲。

《办法》规定,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开展调查处置。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专责,在立足自身职能职责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同时,要主动与组织、公检法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联系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诬告陷害信访举报;建立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移送和办理结果反馈机制,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澄清保护党员干部工作。

同时,《办法》明确“无事生非、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等诬告他人的;出于政治目的,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意图转移视线,编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搅乱局面,混淆视听,干扰阻挠组织审查调查的;故意捏造事实,造谣生事,栽赃嫁祸,恶意中伤,发泄私愤,打击报复他人的;个人非正当利益或者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造谣诬告他人,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诬告陷害的情形”等六类诬告陷害行为及处置处理程序,对处理诬告陷害行为人的方式进行细化,特别增加了行为人“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对经初步核实或审查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涉嫌违纪违法犯罪事实,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初步核实或审查调查人员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审查调查期间,进行诬告陷害或者串供、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举报人意图引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视,检举、控告时连带诬告被举报人所在单位领导的;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等八类从重处理情形。

党员干部因诬告陷害他人受到处理的,督促组织人事部门将相关材料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对典型的诬告陷害案件在媒体公开曝光,对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不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予以取消、撤销、收缴或者宣布无效。

《办法》对澄清正名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对启动程序后各流程时限及部门间责任进行了严格规范。对受到诬告陷害或者错告等失实检举控告的党员干部,明确采取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以及本人书面反馈,必要时向其所在单位上级党组织通报的方式,或者在本部门、本单位以召开会议、内部通报的方式,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涉及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向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消除影响;在一定区域或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在相应范围内通报情况,或者发函委托有关机关(单位)在相应范围内通报情况,消除影响。

《办法》同时提出,督促被澄清正名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及时开展谈心谈话,消除被澄清正名党员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其继续干事创业、奋发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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