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全面规范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2-07-18 09∶16

近日,《甘肃省各级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从移送受理、提前介入、指定管辖、审查起诉等八个方面,对全省各级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作出全面规范。

办法由甘肃省监察委员会与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共10章60条,是在深入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对2018年8月印发的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进一步明确了案件移送和受理程序,详细规定移送起诉时监察机关需要移送的各类材料;明确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受理工作的部门;明确检察机关审查和受理监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程序和要求;明确先行拘留和预移送等移送环节的时限;对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互涉案件移送过程中,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对监察机关申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情形和一般程序,以及指定管辖案件申请提前介入的特殊程序作出规定,对监察机关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做好提前介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检察机关开展提前介入工作的内容、时限以及反馈等事项进行明确,对监察机关认真落实检察机关反馈意见的程序和要求作出规定,对监检双方应就反馈意见的补证情况进行沟通、检察机关不得以提前介入意见代替审查起诉意见提出要求。

完善职务犯罪案件管辖事宜,规定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中的通报协商机制;落实《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指定起诉和审判管辖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理指定起诉和审判管辖的程序、时限和补充移送起诉程序。对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复杂情形下案件的指定管辖问题,以及关联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规定。

办法从审查起诉内容、遗漏罪行处理、涉案人员处置、证据补强和排除等方面,规范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健全了补充调查侦查程序,落实关于检察机关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作出不起诉决定和监察机关申请复议的规定,明确检察机关适用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情形和时限,对退回补充调查后监察机关如何开展补充调查和重新起诉工作,以及补充调查期间强制措施的使用等作出规范。

新增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建议程序,从提出程序、具体内容、移送时限等方面对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对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如何协商开展审查从宽处罚建议、自行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建议工作进行了明确。此外,《办法》还对职务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的移送、鉴定、处理和处置的事项作出规定。(甘肃省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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