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财政不断向农村地区覆盖倾斜,如何管好用好各类资源资产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的新问题。近期,不少网友就村干部的监督提出了一些问题,我们从中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问题,采访了长期致力于基层监督制度研究的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周长军教授。
问: 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加强对村干部进行监督?
周长军:纪委监委应当发挥监督主体作用,落实监察下沉和监察全覆盖,通过开展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线索办理提级等方式,发挥“上对下监督”的组织优势和“面对面监督”的距离优势,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执纪力度,带动集体经济组织党风建设和廉洁履职能力提升,并通过监督发现共性问题。此外,还应当整合纪委监委、组织、民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力量,加强对农村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支持力度。
此外,还要进一步健全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 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项目投资、大额度资金使用、资产变动、收益分配方案、财务审计和重要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的审核。全面建立健全乡镇农经站, 由农经站具体承担乡镇和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和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机构, 则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来操作。改制后成立的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经济合作社依照章程建立成员代表会议制度、成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 代表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理事和理事长候选人应当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奉公守法、熟悉经营管理、善于组织协调、在成员中有一定的声望。理事会的理事和理事长由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可以聘用职业经理人来经营管理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监事长由上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 监事会监事由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曹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