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纪委监委与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政府国资委联合制定印发《甘肃省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试行)》,规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确保处分决定依规依纪依法执行到位。
《办法》包括总则,处分决定的宣布与送达,受处分人员职务、职级、岗位等级与待遇调整,受处分人员的考核,执行情况回报及处分决定归档,回访教育,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等8章,配套文书模板11个。明确处分决定机关、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社、国资等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和执行监督中的职能作用,以及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全流程、各环节执行事项和具体标准。
关于处分决定的宣布与送达,《办法》规定,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作出后,处分决定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员宣布送达。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在受处分人员被移送检察机关之前宣布送达。宣布送达期间,应对受处分人员开展纪法教育,促使其进一步认错悔错改错。
关于被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办法》规定,处分决定作出机关对受到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党纪处分或撤职以下(含撤职)政务处分的人员,应当在处分影响期内(处分期间)开展回访教育。回访教育工作中,根据需要走访相关人员、查阅档案资料,全面了解受处分人员现实表现情况,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办法》能够有效解决我省监察体制改革和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后,新旧制度规定之间的衔接问题。”甘肃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等要求,《办法》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后的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工资薪酬、补贴奖金调整标准等问题,分别作出明确规定。
为保障处分决定执行,《办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综合监督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组织、人社、国资及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受处分人员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分别开展一次本辖区处分决定执行情况集中检查,互通情况。
《办法》还明确对处分决定未按规定送达受处分人员和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未按规定通知、函告有关部门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宣布处分决定等8类情形,要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将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毛玉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