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8日,中共甘肃省纪委办公厅甘纪办发〔2009〕4号文件印发)
为充分利用信访资源,加强对省管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有效防范消极腐败问题发生,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信访提醒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信访监督职责、运用谈话处理信访举报问题的一种方法,目的在于通过与被反映人的谈话交流,沟通情况,交换思想,提醒被反映人防微杜渐、引以为戒,主动纠正错误或解决问题,促进廉政勤政建设。
第二条 省纪委、省监察厅对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以下问题的省管领导干部,可以进行信访提醒谈话:
(一)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三)可能酿成违纪违法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四)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调查和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进行信访提醒谈话的问题。
凡涉及需要调查核实的违纪违法问题的反映,不得作为提醒谈话处理。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的,不得以信访提醒谈话代替。
第三条 谈话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各纪检监察室、信访室及其他厅室根据掌握的对省管领导干部信访反映情况或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谈话建议,提交案件线索评估小组评估,经委厅领导批准后由提出谈话建议的相关室组织实施;委厅主要领导也可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批示组织谈话。
(二)谈话前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前通知被谈话人。
(三)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由主谈人和提出谈话意见的厅室人员组成,或由领导研究确定。
(四)谈话前相关厅室要做好谈话方案,摘要列出信访反映的重点问题及要求被谈话人说明、注意的事项,报主谈人审定后实施。
(五)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正厅级领导干部的谈话,一般由省纪委书记、副书记负责主谈;对其他领导干部的谈话,由省纪委副书记、常委、监察厅副厅长负责主谈。
第四条 谈话过程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要求被谈话人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向组织作出解释或说明。
(二)听取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三)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四)被谈话人对谈话结果表明态度。
(五)被谈话人事后应根据要求,对谈话所涉及的问题写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 谈话人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信访来源等情况,不得向被谈话人出示举报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谈话内容。
第六条 谈话结果的处理:
(一)经谈话认为反映失实的,应引导被谈话人正确对待群众批评,虚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鼓励和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经谈话认为确实存在一般性错误或有关具体情况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认真整改防范此类问题发生;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可能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调查并追究纪律责任的,谈话人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研究处理。
(二)信访提醒谈话结果可作为省纪委向组织部门提供干部廉政情况的参考。
(三)谈话结束后,相关厅室应就谈话情况写出书面报告,连同被谈话人的书面说明材料,由本室存查,同时将复印件呈送委厅主要领导阅知并报案件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案件管理部门要对委厅机关组织实施信访提醒谈话的情况,定期向常委会写出书面报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