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纪委监委关于8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案例的通报

来源:高台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1-02 18∶15

现将2019年查处的8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案例通报如下:

1.县司法局南华司法所所长陈小兵酒驾案。2018年5月30日10时许,陈小兵因酒驾,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66.5mg/100ml,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9年2月19日,县纪委给予陈小兵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2.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干部郑磊醉驾案。2019年3月2日0时10分许,郑磊因酒驾,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7.89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19年7月12日,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19年9月23日,县纪委给予郑磊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新坝镇中心小学教师张吉英醉驾案。2019年6月15日0时30分许,张吉英因酒驾,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71.58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19年8月19日,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19年10月21日,县纪委给予张吉英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4.县政府办公室干部王吉酒驾案。2019年9月26日22时50分许,王吉因酒驾,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58.5mg/100ml,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9年11月22日,县纪委给予王吉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5.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职工闫新明酒驾案。2019年9月30日23时许,闫新明因酒驾,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78.8mg/100ml,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9年12月18日,县纪委给予闫新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6.县水务局六坝水管所职工方三彪酒驾案。2019年3月4日9时许,方三彪因酒驾,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70.2mg/100ml,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9年12月18日,县纪委给予方三彪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7.县水务局新坝水管所职工张攀酒驾案。2019年10月25日1时20分许,张攀因酒驾,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72.38mg/100ml,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9年12月18日,县纪委给予张攀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8.县发展和改革局干部方向酒驾案。2019年7月31日1时10分许,方向因酒驾,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60.04mg/100ml,因其再次酒驾,给予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7日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19年12月18日,县纪委给予方向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公民应当恪守的法律底线,对党员干部来说更应模范遵守。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更为党的纪律所不容。全县党员干部要从以上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时刻警醒自己,杜绝侥幸心理,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树牢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教育引导树牢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严防出现酒驾醉驾等“破法”行为。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涉及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肃查处党员及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从严执纪、严格执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中共高台县纪委   高台县监委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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