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委会(委务会)会议的议事范围:
1.学习传达上级党委、纪委监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讨论研究贯彻意见;
2.讨论研究全县纪检监察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3.讨论审议县管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重要案件,讨论决定、批准、改变或撤销对县管干部的党纪政务处分;
4.研究纪检监察干部调整、机构设置等事宜;
6.讨论研究县委交办的重要工作和县纪委监委机关的重要事项;
7.听取派出工作组、督查组的工作汇报;
8.其他需要由常委会(委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常委会(委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三、常委会(委务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常委(委员)参加方能进行。会议由书记(主任)主持,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书记(副主任)主持。
四、提交常委会(委务会)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应由相关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负责报告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后,列为会议正式议题。
五、常委会(委务会)会议的议题以及时间、地点确定后,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各常委、委员及相关列席人员。相关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六、常委会(委务会)会议讨论审议的文件材料由主办室负责准备,分管领导应认真审核把关。需要印发会议的书面材料应提前半天提交办公室。
七、常委会(委务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分管领导应组织或督促有关职能室认真落实。
八、常委会(委务会)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记录。必要时可编发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