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印章均由办公室统一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和滥用。未经委领导批准,不得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存放或使用印章。
二、以县纪委、县监委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以及填报的报表、审批表等,须经县纪委、县监委领导签字批准,方可使用印章。
三、以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及有关报表、审批表等,须经办公室主任及委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使用印章。
四、使用其他印章时,由各室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领导签字批准。
五、需要用印的公文、表格等,必须注明份数,严格控制。
六、凡出现私盖印章或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