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自觉适应在被监督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切实体现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及时掌握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内外涉及的重大事项,有效应对和防控廉政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范围为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包括县委巡察办全体干部)。
二、报告内容包括:
1.本人和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新建、翻(扩)建、买卖、出租、装修住房;
2.本人婚姻变化情况以及配偶、子女工作就业、变动情况;
3.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
4.配偶、子女开办经济实体,及投资参股情况(不含通过证券市场买卖股票情况);受聘于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情况;
5.本人休假、外出旅游情况(含事由、路线、费用来源和支出情况);
6.本人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学习情况;
7.本人及家庭成员大额度借款情况(金额5万元以上,借款期限6个月以上的),或借用贵重物品的情况(含借款(物)时间、用途、约定的归还期限);
8.本人及家庭成员正常经济收入以外的重大收入(如继承遗产、接受赠予等)方面的情况;
9.个人及家庭成员组织和参与民间融资、商品直销等活动情况;
10.无法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情况;
11.个人及家庭成员因监督监察工作受到威胁恐吓情况;
12.个人及家庭成员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处理的相关情况,以及本人外出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当地有关部门查处的情况;
13.个人、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被媒体、网络曝光炒作的情况;
14.夫妻双方参与民间资金借贷、担保等金融活动以及由此引起民事诉讼的情况;
1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纪检监察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要及时。纪检监察干部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进行报告,并手工填报《纪检监察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单》。个人重大事项填报应全面、客观、完整、及时,并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纪检监察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级负责。县纪委监委机关室主任、县委巡察办主任、各镇纪委书记、公检法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个人重大事项向分管副书记报告;其他纪检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向自己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由部门负责人向分管副书记报告。分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坚决保障纪检干部个人隐私。
五、纪检监察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定期汇报。分管副书记就分管领域纪检监察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汇报,每年梳理汇总整体报告一次。
六、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评先、评优、推荐提拔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干部出现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