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纪委监委近日出台《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督察工作办法》,从规范督察程序、细化督察内容方式、明确工作要求三个方面,对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内部督察工作作出规范。
规范督察程序方面,办法明确,省、市两级纪委监委开展督察的范围为党委巡视巡察机构、机关内设机构和派驻(出)机构以及各事业单位纪委等;规定干部监督、机关党委、组织等各部门在督察工作中的具体分工,以及党委巡视巡察机构、案管、信访等部门配合督察工作的具体内容;明确每轮督察应当按照“一次一授权”的原则成立若干督察组,并对督察组的具体成立、领导体制、人员组成、工作职责等作出规定。
细化督察内容方式方面,办法规定了应督情形,明确对存在反映领导班子的问题线索比较集中,干部队伍建设存在宽松软倾向,反映的问题线索涉及人数、部门较多、频次较高等情形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进行督察。督察工作要围绕被督察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决策部署、遵守执行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落实双重领导体制、选人用人情况等8类具体事项开展。督察组可以采取参加会议、个别谈话、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8类监督方式开展内部督察工作。
明确工作要求方面,办法坚持分类处置,明确要求对内部督察过程中发现立行立改的问题,急需建章立制的问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等4类进行分类处置。督察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督察纪律,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不如实报告督察情况等7类违反督察工作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务处分。被督察单位相关人员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督察,对向督察组提供虚假情况、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问题等6类干扰督察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冯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