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属各部门:
经县委研究同意,现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高台县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
中共高台县委办公室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7日
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党纪政纪条规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规定》(市委办发〔2013〕19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干部要坚持党性原则,带头贯彻执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提倡文明新风,反对陈规陋习;提倡节俭环保,反对铺张浪费。
第三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嫁、丧葬事宜,应从严控制规模,宴请宾客人数不得超过300人。
严禁采取分批次、分地点等办法变相大操大办;
严禁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管理和服务对象中的亲戚、朋友、战友、同学等确需邀请的,必须在书面报告中说明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乔迁新居、子女升学、本人和家属生日、孩子满月及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参加。
第五条 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中,不准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借机敛财;不准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公款送的礼品、礼金;不准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不准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条 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一律向县委组织部报告,同时抄报县纪委。
操办婚嫁事宜应在举行婚礼前至少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
操办丧葬事宜要在葬礼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操办情况。
第七条 各乡镇、县属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收缴。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没收礼金、礼品,追缴相关费用,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一条 各乡镇、县属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贯彻执行本规定不力,对领导干部利用婚丧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突出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省、市、县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并在年终考核中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曝光。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群众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进行监督。对实名举报大操大办、收钱敛财问题的个人,经查证属实将予以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为各乡镇、县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副科级及以上干部。
第十五条 各乡镇、县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各村(居)委会干部参照本规定,由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