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高台县纪委关于印发《高台县纪检机关约谈领导干部办法》的通知

来源:高台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17-07-27 15∶38

各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省市驻高各单位党组(党委):

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高台县纪检机关约谈领导干部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高台县纪委                        

                            2017年7月27日                        


高台县纪检机关约谈领导干部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约谈领导干部办法》、《张掖市纪检监察机关约谈领导干部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纪检机关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督促整改、提醒问题或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根据内容和性质分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了解情况、传导压力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工作约谈:

(一)重要工作部署或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的;

(二)重点工作推进需要进一步靠实责任的;

(三)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的;

(四)重要工作需要督促指导的;

(五)监督检查、审计、巡察、考核中发现一般性工作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六)其它需要面谈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整改落实、提醒改进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

(一)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具体,工作一般化的;

(三)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其它需要提醒约谈的问题。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告诫约谈: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其它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够坚决,主动查处或纠正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不力的;

(四)管辖范围内多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报告不及时的;

(五)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个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一般”等次的;

(七)其它需要告诫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采取个别约谈或集体约谈的方式,分级实施。

县纪委书记约谈各镇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可委托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约谈;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约谈各镇和部门(单位)班子成员,也可委托纪委常委、副局长和相关室主要负责人约谈;纪委常委、副局长和相关室主要负责人约谈其他领导干部。

第八条  约谈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工作约谈的组织实施等相关事项由约谈人根据情况确定。提醒约谈、告诫约谈须履行审批手续,约谈人为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者相关室主要负责人。约谈时,纪检监察机关应不少于2人参加。

信访、案件检查、审理方面的谈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提醒约谈、告诫约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党风政风监督室根据领导批示或审计、巡察、监督检查发现及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提出约谈建议,填写《约谈审核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对各镇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约谈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纪委主要领导审批。

(二)党风政风监督室向被约谈人下发《约谈通知书》,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

(三)约谈人对被约谈人进行谈话。约谈一般应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约谈前应制定约谈提纲。谈话必须有完整的约谈记录。涉及个人问题的谈话记录经被约谈人签字确认后,由党风政风监督室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约谈人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

(二)被约谈人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约谈人针对被约谈人作出的说明或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

(四)约谈对象表明态度。

第十一条  对督促整改、提醒、告诫的问题,被约谈人应当于约谈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约谈中涉及的个人问题,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约谈对象如实说明情况,证据材料充分,证实反映问题失实或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予以了结;

(二)约谈对象没有说明情况的,责令其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证据资料,直至把问题讲清楚;

(三)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党纪政纪处分的,指出错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十三条  约谈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

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约谈对象必须按照《约谈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接受谈话。约谈时必须如实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约谈对象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不说清问题的,追查、打击报复提供线索或举报人员的,根据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各镇纪委、公安局纪委、法院纪检组、检察院纪检组组织实施约谈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镇、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管理权限内的其他干部职工约谈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高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高台县纪检机关约谈审核表、约谈通知书、高台县纪检机关约谈领导干部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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