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纪委监委围绕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统筹用好监督力量,近日专门制定《甘肃省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片区协作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一揽子”提出23条具体规定,积极回应基层监督执纪执法实践需要,推动提升基层监督治理效能。
搭建协作平台,整合协作力量。《办法》坚持地域相近、便于协作原则,明确由各县级纪委监委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地理特征和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力量、能力优势等因素,将监督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划分为若干监督执纪执法片区(以下简称协作片区),同时整合片区内纪检监察室、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力量,联动开展重要监督检查、案件查办等工作,着力在更大范围整合运用监督力量,提升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能力,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统筹调配力量,统一协作步调。《办法》坚持一体管理、统筹调配原则,明确协作片区由县级纪委监委设立并受其直接领导。规定每个协作片区确定一名县级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牵头领导,统筹安排片区内协作工作;协作片区成立协作组,统筹协调片区内的监督力量,组织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对片区协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要问题及时向牵头领导请示汇报,每半年至少向县级纪委监委作一次专题报告;协作组组长由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协作组成员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协作组日常工作由纪检监察室承担。通过搭建片区协作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推动完善条块贯通、协同联动的片区协作工作体系。
细化适用情形,明晰协作事项。《办法》坚持优势互补、合力攻坚原则,规定对以下5项情形可以开展协作监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等统一部署的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相关监督工作;巡视巡察等监督整改工作;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监督;其他需要片区协作监督的情形。对以下6项情形可以开展协作办案:群众反映强烈和疑难复杂以及干扰多、阻力大的案件;上级纪委监委交办的案件;涉及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等民生事业案件;涉及基层黑恶势力及背后腐败和“保护伞”的案件;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移送的案件;其他需要片区协作办案的情形等。
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协作质效。《办法》坚持分级负责、多方联动原则,明确协作片区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工作,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措施批准权限开展工作。需要初步核实的,片区协作组统筹组成核查组,制定初步核实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批准后开展核查工作;需要立案审查调查的,片区协作组统筹组成审查调查组,制定审查调查方案,经片区协作组审核同意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批准后,开展审查调查工作;需要使用审查调查措施的,根据管辖权限和措施批准权限,由相应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县级纪委监委按照规定办理,确保监督检查、案件查办严格规范有序开展。
精准有效处置,强化治理效能。《办法》坚持实事求是、严管厚爱原则,明确片区协作中经审理需要给予处理处分的,由相应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县级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处分决定,或者报请有关党组织、移送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处分决定。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或轻微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并督促谈话对象落实相关要求;发现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失责或者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发现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或移送县级纪委监委处理。《办法》强调片区协作组应当加强以办案促整改、以监督促治理,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监管漏洞,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推动深化改革,提高治理效能。
加强领导指导,夯实协作基础。《办法》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规定县级纪委监委应当加强对片区协作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片区协作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片区协作工作规范化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片区协作具体工作机制和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片区协作政治业务培训、纪法教育、经验交流等,不断提高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水平。《办法》强调,省、市(州)纪委监委应当加强对基层片区协作工作的业务指导,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帮助协调解决困难问题,推进基层片区协作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省纪委监委法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