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其他违规情形
90.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91.违规超面积为异地交流干部公款租赁房屋;违规公款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水电气暖、网络费、物业费及其他费用。
92.参加与本人行政或学术工作无关的各类研讨、论坛;或者在各类研讨、论坛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
93.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94.公务接待中违规实行交通管制;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跨地区迎送;安排群众迎送;张贴悬挂标语横幅;铺设迎宾地毯;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无关的参观;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95.领导干部用公款编印、出版个人专著或文集;以各种名义向单位和个人要求为编印、出版自己的专著或文集提供经费赞助;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影响向分管或有工作联系的单位和个人摊派发行个人专著或文集。
96.领导干部现任和退休后经批准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兼职的,领取薪酬、奖金、津补贴等报酬,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97.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厨房团组。
98.因人设事,安排照顾性或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99.出国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或未经批准,在国外城市间往来。
100.出访团组与外交机构用公款相互宴请、收受礼品或互赠礼品、纪念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