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类
63.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未按规定报告,宴请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64.通过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65.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66.以不设宴席、不设礼台、私下收受礼金等方式违规操办、借机敛财。
67.直接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婚丧喜庆费用,或利用职权、职务影响,减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68.在婚丧喜庆中违规使用公款公物,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影响借用企业或个人的场所、车辆等。
69.利用职权、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