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类
40.违规以各种名义,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补贴或福利,以及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等形式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41.违规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发放津补贴。
42.以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形式,变相私分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
43.私设“小金库”,并使用相关钱款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44.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影响,违规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补贴或福利。
45.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各类资金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46.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社保基金。
47.变换形式,以现金、代金券等发放工会慰问品等福利。
48.借工会活动、读书节等名义变相发放奖金、现金等。
49.工会经费除按规定应缴纳的部分外,先预提,后列支的。
50.工会春游活动跨省、过夜或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
51.将工会经费用于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旅游健身等;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52.超过七个法定节日的范围发放工会慰问品或超标准发放。
53.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慰问费用超过标准范围。
54.未经批准开展考核检查及认定类项目、发放奖金。
55.未经批准新设评比表彰项目、发放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