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类
19.超编制、超标准或未经批准配备公务用车;违规租赁车辆或违规使用租赁车辆;违规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或私车公养;一人占用两辆(含)以上公务用车。
20.违规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21.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或个人车辆,作为公务用车。
22.领导干部调职后继续使用原单位公务用车,以及离职、退(离)休后,仍违规占用原单位公务用车。
23.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影响,违规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借车、换车。
24.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而未封存停驶公务用车。
25.违规将公务用车用于非公务活动或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维修保养、保险、燃油、过路等费用。
26.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
27.违规处置公务用车。
28.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29.违规悬挂军警号牌,使用军警车载设备或标识。
30.以各种名义为个人配备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