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文件内容摘编(十七、关于干部考勤管理)

来源:高台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2-08 11∶48

十七、关于干部考勤管理

146.科级干部离岗外出请销假,按县委组织部《高台县科级干部离岗外出请销假制度》办理;一般干部和职工因病因事请假,15天以下的由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批并登记,15天以上或续假和请假累计在15天以上的,由本人持请假报告,单位或主管部门加注意见,按干部职工管理范围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审批并备案,由单位进行登记。
    147.一年内,干部职工请事假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30天(不含带薪年休假);连续事假或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病假连续超过一个月或累计两个月的,本人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连续事假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的,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待遇。
    148.干部职工旷工5天以下者,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扣发日工资;6天以上10天以下的,扣发本人本月工资总额的30%;连续旷工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扣发本人本月工资总额的60%,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摘自中共高台县委组织部 高台县人事局 高台县监察局 高台县财政局《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考勤管理工作的意见》(高人事〔2009〕19号)    149.根据《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请事假、病假累计超过规定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50.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摘自《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甘人发〔200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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