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关于学习培训
97.培训学习期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
98.培训学习期间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99.外出培训学习考察不准用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
100.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
101.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
102.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
103.不准秘书等工作人员“陪读”。
104.不得留公车驻校,不能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
105.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结(毕)业后,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
106.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
107.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
108.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
109.严禁借培训之名搞公款旅游。
---摘自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13〕8号)
110.严禁选派领导干部参加高收费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
111.严禁委托未经认证的社会机构举办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
112.严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举办允许领导干部参加的高收费培训项目。
113.严禁各级领导干部个人参加高收费的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社会化培训。
114.领导干部个人参加非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说明举办机构、项目名称、学习期限和费用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
---摘自中共高台县委组织部《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高组发〔2014〕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