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文件内容摘编(十一、关于政府采购)

来源:高台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2-08 11∶52

十一、关于政府采购

94.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摘自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95.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集中采购。

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政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项目,限额标准以下的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摘自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甘财采〔2018〕18号)

96.采购单位单次或累计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或服务,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不含50万元),由采购单位从相应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处选购。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价格是采购人购买中标产品时的最高限价,综合折扣率为采购人购买中标产品时所能享受的最低优惠额度,在签订每一单采购合同前,采购人可以就中标产品的价格、服务条款、与定点协议供货商进行二次洽谈。

---摘自高台县财政局《关于2019-2020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高财采〔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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