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关于兼(任)职及经商办企业
87.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
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88.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应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不得“两头占”。
---摘自2013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89.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
90.不准用所在单位的资产和名义,与自己的配偶、子女联合经商办企业。
91.不准用自己的职权和职务影响,插手建设工程和其他承包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准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经济担保。
92.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属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管理的经营性活动;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服务;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93.配偶、子女确因工作需要而从事与领导干
部分管工作范围相关的经济活动,或其配偶在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中参股的,都应事先向同级党委报告,经同级党委批准同意后,报同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摘自2011年6月1日中共张掖市纪委、中共张掖市委组织部、张掖市监察局《关于严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若干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