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关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54.领导干部操办婚嫁、丧葬事宜,应从严控制规模,宴请宾客人数不得超过300人。
55.严禁分批次、分地点变相大操大办。
56.严禁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管理和服务对象中的亲戚、朋友、战友、同学等确需邀请的,必须在书面报告中说明情况。
57.领导干部乔迁新居、子女升学、本人和家属生日、孩子满月及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参加。
58.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中,不准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借机敛财。
59.不准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公款送的礼品、礼金。
60.不准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
---摘自中共高台县委办公室、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规定〉的通知》(高办发〔2013〕210号)
61.严禁各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以任何名义操办子女“升学宴”“谢师宴”。
62.严禁各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参加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升学宴”“谢师宴”。
63.严禁各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借子女升学之机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
64.严禁各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用公款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子女上学费用。
65.严禁各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用公车、公款租车或利用职权借用下属单位、企业、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等送子女入学。
66.严禁学校教职工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和参加“升学宴”“谢师宴”。
---摘自中共张掖市纪委张掖市监察局《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操办“升学宴”“谢师宴”》的通知(张市纪发〔2015〕10号)
67.党员干部去世后不召开追悼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规模,力求节约简朴。
68.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
69.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
70.不搞封建迷信和低俗活动。
71.不得列支单位干部职工去世敬献花圈外的其他丧葬费用。
---摘自201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