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于办公用房及设备家具配置
49.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县级正职30㎡;县级副职24㎡;正科级18㎡;副科级12㎡;科级以下9㎡;镇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摘自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51.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执行。对属于审批范围而未获批准的资产配置事项,一律不得采购。50.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自中办、国办《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维修改造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摘自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
---摘自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甘财资〔2017〕116号)
52.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可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5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摘自中共高台县委办公室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台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高办发〔2019〕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