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文件内容摘编(七、关于办公用房及设备家具配置)

来源:高台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2-08 11∶59

七、关于办公用房及设备家具配置

49.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县级正职30㎡;县级副职24㎡;正科级18㎡;副科级12㎡;科级以下9㎡;镇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摘自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51.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执行。对属于审批范围而未获批准的资产配置事项,一律不得采购。50.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自中办、国办《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维修改造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摘自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

---摘自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甘财资〔2017〕116号)

52.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可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5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摘自中共高台县委办公室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台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高办发〔2019〕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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