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文件内容摘编(三、关于出差住宿及伙食补助)

来源:高台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2-08 12∶08

三、关于出差住宿及伙食补助

17.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18.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19.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

20.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因公出国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

21.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

22.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

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23.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

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24.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25.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摘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

26.工作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 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凭据报销。为鼓励执行公务中及时出行和返回,避免滞留产生附加支出,出差乘坐火车按出差人员级别可乘坐低于同席卧铺或二等软座票价的其他席别;对连续乘坐火车里程在500公里(含500公里)以上且乘坐时间在5小时(含5小时)以上的,出差人员符合条件乘坐卧铺实际乘坐硬座的,可另给予硬座票价80%的补助。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级的一般规定见下表

各级工作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北京市、上海市500元/天·间;广东省450元/天·间;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400元/天·间;旺季住宿费限额标准:拉萨、西宁530元/天·间,旺季期间6-9月;哈尔滨、大连420元/天·间,旺季期间7-9月;青岛450元/天·间,旺季期间7-9月;海口450元/天·间,旺季期间11-2月。(除旺季以外期间,出差到本表所列的拉萨、西宁、哈尔滨、大连、青岛、海口等6个城市住宿费开支上限标准,执行本表中“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列对应人员标准。)27.省外出差,执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

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西藏、青海、新疆120元/天·人;除西藏、青海、新疆以外的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100元/天·人。

28.省内出差,执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

各级工作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350元/天·间;除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以外的其他市县区各级工作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为310元/天·间。

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100元/天·人。

市内交通费具体定额标准: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县直部门工作人员到镇、村、社开展工作的,镇工作人员到县直部门开展工作的,凭票据据实报销往来车费;镇工作人员到村社开展工作的,每人每天补助交通费10元(由镇制定具体补助办法,报县财政局审定后实施)。

29.市内交通费的报销,实行分类管理。出差全程由出差人员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另行报销市内交通费;凡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统一安排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安排单位交纳费用,在市内交通费标准内凭安排单位合规收据据实报销。到县外出差,出发或到达时由出差人员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到交通站点送接的,出发或到达当日的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的50%补助。

30.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参会人员不得到所在单位另行报销。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按出差标准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会议、培训期间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除会议、培训通知中明确要求外出的,办理报销业务时,应当提供举办单位出具的通知、证明等凭据;伙食补助费:参加会议、培训时间在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以内的,按规定报销;参加会议、培训时间在5个工作日以上的,超出天数按出差标准的50%报销。

---摘自中共高台县委办公室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台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高办发〔201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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